中国法院网讯 蔡女士使用了一年的信用卡被自动取款机吞没,但由于办卡时是使用别人的名义办理的银行卡,故银行拒绝办理取回银行卡。近日,蔡女士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望京支行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银行卡为蔡女士所有、返还存款并注销账户。
蔡女士诉称,2006年6月5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望京支行以芳芳(化名)的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此后,蔡女士多次使用该卡办理存款、取款业务。2007年9月7日,蔡女士在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因忘记密码,致使该卡被自动取款机吞没。于是蔡女士到中国工商银行要求取回该卡、解除储蓄关系、返还存款时,因使用虚假身份证遭被告拒绝。其又联系到芳芳,希望其协助取卡时,也遭拒绝。
蔡女士认为,开设账户时虽然使用的是第三人的名义,但账户的实际所有人应为原告,因此,该银行卡账户及存款均应属于原告所有。原告有权利注销该账户并取回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