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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花路西里买到“凶宅” 能否成为索赔理由?
2007-09-17 09:21 来源: 北京晨报
   市民李先生买完房子后从朋友处得知,他所购的二手房曾经发生过凶杀案,且现场惨不忍睹。为此,李先生要求退房,房主同意退房但拒绝赔偿。李先生遂将房主告上法院,索赔买卖房屋的差价及在外租房等经济损失7.7万余元。昨天,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李先生说,今年3月,他从一名姓李的房主手中购买了一套望京望花路西里的房屋。之后,他将自己原来的房子以较低价格出售。可是购房后不久,他就从朋友那里得知,他所买的房子内曾经发生过凶杀案,现场惨不忍睹。李先生提出退房要求,房主同意了。不久,房主退还了李先生购房款53.5万元,但拒绝赔偿相关损失。

  法庭上,原告李先生的代理人表示,按照风俗习惯,房屋内发生过重大刑事案件,属于重大瑕疵。李先生遂要求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但房主的代理人说,这栋房屋内没有发生过任何杀人案件,此房屋为“凶宅”是对方主观编造的,他卖掉自己原有的房屋并租房住的事与被告无关,退房时,房主已经将全部房款返还给对方,故不应该再承担其他费用。

  在法庭上,法官明确提问被告方涉案房屋内是否发生过刑事案件。被告代理人以及被告的妻子坚决表示“房屋内没有发生过任何刑事案件,包括杀人案件。”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向公安局调查取证的申请。法庭已经定于下周进行取证调查。

  律师说法

  凶宅非法定违约事由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认为,如果房屋的确发生过凶案,他个人认为即使房主在卖房时没有告诉购房人,也不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凶宅”虽不符合风俗习惯,但是并不影响人们居住,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主隐瞒此情况不构成违约。

  “但是,购房人在买卖房屋时可以与房主事先约定,要求必须告知是否有刑案等背景。”邱宝昌说,这样,如果房主仍然隐瞒实情,就构成欺诈,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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